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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妹与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243号
案件名称谢娜妹与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娜妹;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43号原告:谢娜妹,女,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湾路10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B。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

被告: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龙心路3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3。

法定代表人:温连凤。

被告:温连凤,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原告谢娜妹诉被告深圳市东皓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镁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连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2××××.9)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谢娜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娜妹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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