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初454号之一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66室。
法定代表人:谢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旺板桥路644号大楼49号娱美德座(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大楼702室,现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陈行公路2388号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900元,由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