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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454号之一
案件名称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初454号之一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66室。

法定代表人:谢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旺板桥路644号大楼49号娱美德座(WemadeTower,49,Daewangpangyo-ro644beon-gil,Bundang-gu,Seongnam-si,Gyeonggi-do,Korea)。

代表人:张贤国(CHANG,HYUNGUK),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大楼702室,现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陈行公路2388号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900元,由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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