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68号 原告:洪婷婷,女,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灯峰造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5号之2负一层,35号之2-7首层,35号之2第2-4自编第叁层33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殿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洪婷婷与被告广州灯峰造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洪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婷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婷婷负担。
原告洪婷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