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15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源成牛仔服饰商行,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众兴路23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3L。
经营者陈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源成牛仔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源成牛仔服饰商行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