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4865号 原告:九章算法(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16号楼2楼229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焕。
原告:览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6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16幢。
法定代表人:孙旭霞,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领扣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16幢。
法定代表人:孙旭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章算法(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章公司)、览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众公司)与被告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扣公司)、领扣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扣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领扣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驳回被告领扣公司的管辖异议。
被告领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方超强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将所属及其运营的网站名称命名为“领扣网”“领扣网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将“×××领扣”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将“×××领扣”作为知乎网(××)话题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抢注“领扣”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确认两被告抢注并在其网站使用“lingkou.com、lingkou.cn、领扣.com、领扣.cn”域名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六、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成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
七、判令两被告在其所属及运营的网址为“××”的网站上以及账号为“leetcode-cn”的微信公众号上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
庭审中,两原告申请撤回第四项诉请并当庭增加诉请“判令被告领扣公司停止使用“领扣”商号。
事实和理由:一、原被告的业务领域 原被告双方均为计算机软件工程师教育培训市场从业者,为消费者提供计算机软件编程在线判题系统。
自2013年起至今,双方均在美国华人消费者群体中开展业务,2015年起原告将业务拓展至中国大陆,2017年起被告将业务拓展至中国大陆。
双方系同业竞争者,双方的客户群体和服务市场高度重合。
二、原被告的商业标识 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商业标识始终为“LintCode”,基于英文发音,故中文译名为“领扣”。
从事前述业务经营以来,原告申请了“lintcode.com、lintcode.cn”等域名、创办了“领扣、领扣CN”网站并于2016年10月31日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信部系统)备案。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原告又于2018年4月11日注册微信公众号“LintCode领扣”。
经过长期的使用,原告的“LintCode”与“领扣”及拼音“lingkou”等均已经成为了固定、常用的音译方式和指代词汇,在相关用户群体中形成了稳定的联系。
而被告的商业标识为“×××”,发音及中文译名为“力扣”,且其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力扣”中文字样,包括但不限于:1.创办了“力扣信息科技”网站并于2017年11月24日于工信部系统备案;
2.注册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于2017年11月08日注册公众号、于2017年11月24日认证为“×××力扣;
4.在知乎等社交媒体账号名称中使用“力扣”字样等,“力扣”与二被告的关系,已经在相关用户群体中形成稳定联系。
鉴于各自形成的稳定联系,原告则一直以“LintCode”及“领扣”区别于两被告之“leetcode”和“力扣”。
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被告为攫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罔顾前述各自经营所形成的各自品牌与服务主体的稳定联系,在国内采取了一系列的混淆用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1.于2018年4月14日注册成立被告领扣公司,使用了“领扣”商号;
2.抢注“lingkou.com、lingkou.cn、领扣.com、领扣.cn”域名等与“领扣”中文相关之域名;
3.于2018年06月25日,由被告领扣公司建立了“领扣网”“领扣网络”网站;
4.于2018年6月13日,由被告力扣公司将公众号由“×××力扣”变更认证为“×××领扣”;
5.将社交媒体知乎上的账户名称变为“×××领扣”;
6.被告领扣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6日、2018年8月2日先后2次在16个商品类别上抢注“领扣”、“领扣网”、“领扣网络”字样的商标。
两被告实施的一系列的混淆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所实际使用的商标和核心标识,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和市场混乱,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两原告权利的统一性 两原告为同一团队成立的两家关联公司,原告览众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均授权许可由原告九章公司享有,原告九章公司有权单独或与原告览众公司共同就侵害行为提出诉讼。
五、两被告的混同性 两被告作为具有共同股东、共同营业地址,且从事共同经营之关联企业,对形式上各自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共同意思联络,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等的规定,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违背了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给原告带来了损失。
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力扣公司、领扣公司共同答辩称: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两原告对其诉请保护的领扣及拼音不享有任何商标权,且领扣是常用名称,意为衣服的扣子。
领扣是被告领扣公司的商号,被告领扣公司申请领扣拼音和中文的商标,其中一些商标已经审核通过,两被告使用领扣具有合法基础。
“×××.cn”网站的知名度高于原告网站知名度,不存在攀附。
鉴于案外人已经申请了相关商标,被告在公众号及网站上都进行了规避。
本案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不存在赔偿,原告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权伤害,对本案不适用。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两原告、两被告均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1【声明】,两被告对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原告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享有相应权利,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览众公司确认就其所主张的权利授权九章公司使用并确认九章公司与其共同具有诉权,故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至于两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证据2【工商信息】,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3【共同侵权的说明】,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加以认定;
证据4【(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2431号公证书】,对公证书所反映的相关网站及知乎上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至于两被告是否侵权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两被告对公证程序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5【(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2432号公证书】,公证书所反映的网站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其证明力综合加以认定;
证据6【(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2433号公证书】,公证书所反映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至于其证明力综合加以认定;
证据7【校企合作合同】该合作合同仅能证明九章公司在两所高校进行了校园宣讲会,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8【领扣系列商标抢注清单】,原告已经撤回了关于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9【google网站统计】该证据形成于域外网站,且网站本身所反映的数据真实性无法考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0【律师函及告知情况】,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律师函已寄送给被告,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1【发票】,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鉴于原告为维权进行公证及委托律师属实,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12【(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735号公证书】,本院对公证所反映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至于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综合加以认定;
证据13【(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736号公证书】,本院对公证所反映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至于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综合加以认定;
证据14【浙江司法公开网网站排名】,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2019)沪徐证经字第465号公证书】、证据2【(2019)沪徐证经字第464号公证书】,本院对公证书所反映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3【商标申请汇总情况】,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4【(2018)沪徐证经字第1394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所反映的Alexa网站的相关内容,均为外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其中站长之家所反映的相关内容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其证明力综合加以认定;
证据5【(2018)沪徐证经字第13943号公证书】,百度统计本身的可靠性无法验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6【google统计】系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确认;
证据7【力扣公司营业执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8【一亩三分地论坛讨论截图】,原告对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9【被告域名为××的网站首页截图】,经当庭勘验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两原告及其主张的权利情况 览众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8日,注册资本5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敏焕,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
软件开发;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教育咨询等。
览众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注册网站××(网站名称:领扣)、www.lintcode.cn(网站名称:领扣CN)、www.jiuzhang.com(网站名称:九章算法)、www.jiuzhang.cn(网站名称:九章算法CN)并取得相应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2018年7月11日,览众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下登陆××网站,选择语言“中文”,显示网站首页,在网站标签栏显示“lintcode领扣”,之后登陆www.jiuzhang.com网站,在网站首页分类栏中有“LINGTCODE领扣题解”栏。
九章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陈敏焕,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服务等。
2018年4月11日,九章公司注册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名称为“lintcode领扣”,于同年4月17日经过微信认证。
2018年7月2日,览众公司声明九章公司系其关联单位,自九章公司成立之日起,其即授权许可九章公司管理、使用览众公司全部知识产权等权利,相关域名、网站、公众号等由九章公司运营,因侵害览众公司名称、商号、商誉、专利、商标等侵权行为,九章公司有权单独或与览众公司共同提出诉讼或仲裁或与达成和解,以维护览众公司权益。
二、关于两被告及被控侵权情况 被告力扣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注册资本45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孙旭霞,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等。
力扣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注册网站××(网站名称:力扣信息科技),备案号为沪ICP备17051546号-1。
知乎号“leetcode中国”由力扣公司注册。
被告领扣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旭霞,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信息技术、数字出版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软件开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
领扣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注册网站××(网站名称:领扣网)及www.lingkou.com(网站名称:领扣网)并取得相应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知乎号“领扣(leetcode)”由领扣公司注册,之后更名为“力扣(leetcode)”。
2018年7月11日,览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网站××,点击“加入我们”,显示的页面下方有相应地图、地址,地址上方有“×××领扣”标识,网站下方显示Copyright?
2018力扣信息科技版权所有沪ICP17051546号;
在地址栏输入“lingkou.com”进入该网站,在网站下方注明“Copyright?
2018领扣网络版权所有”,点击“加入我们”,页面下方也有相同的地图、地址,地址上方有“×××领扣”标识。
力扣公司通过知乎账户“Leetcode中国”发布文章“如何高效使用×××”,在用户评论中有用户“喵呜嗷”发表评论“力扣。
是在扣篮吗”,知乎用户“领扣(×××)”回复“喵呜嗷”说“亲,是在叫我嘛?
哈哈,我的中文名叫“领扣”哦!
”。
领扣公司通过知乎账户“领扣(×××)”发布“如何高效使用×××”,在用户评论中有用户评价“不是力扣吗”、“领扣?
力扣还有什么扣”……。
力扣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注册微信公众号“leetcode-cn”,并于2017年11月24日认证为“×××力扣”,于2018年6月13日认证为“×××领扣”,于2018年12月11日又认证为“×××力扣”。
2019年1月8日,九章公司在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知乎网,显示知乎账户“力扣(×××)”的账户信息为机构主体为领扣公司,机构网站为××,微信公众号为:×××力扣;
新浪微博:×××力扣;
知乎专栏:力扣(×××)等,之后进入××,网页左下方有“Copyright?
2018领扣网络版权所有”,点击上述标识,显示进入域名为lingkou.com网站。
三、其他相关事实 在新浪微博中搜索“lintcode”显示相关兴趣主页有1109讨论9万阅读;
搜索“leetcode”显示相关兴趣主页有8746讨论837.7万阅读;
搜索“领扣”显示相关兴趣主页为“每日领扣”,搜索结果与本案争议双方无关。
在站长之家(××)查看网站“lintcode.com”的排名显示,该网站全球综合排名53522位;
查看“jiuzhang.com”显示该网站全球综合排名69595位;
查看“××”,显示该网站综合排名8964位;查看“leetcodechina.com”,显示该网站没有综合排名,查看“leetcode.com”,显示全球综合排名2524位。
在“一亩三分地”论坛,有用户发表“为什么大家都在leetcode刷不在lintcode?”,用户在其中各自发表了leetcode与lintcode的区别的看法。
庭审中,登陆××网站首页显示已无“领扣”字样。
另认定,原告为本案进行公证及委托律师出庭。
因庭审中,两原告明确本案中不再主张商标侵权,仅主张不正当竞争部分,故本案案由调整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院认为: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名称“领扣”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四)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首先应明确两原告是否享有权利基础,即两原告所主张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名称、网页、微信公众号是否成立。
两原告主张览众公司在2016年10月31日即建立领扣网、领扣CN网,九章公司在2018年4月17日建立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名称为Lintcode领扣,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也使用“LC领扣”标识,其据以主张上述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由与证据为其网站在全球排名50000多名,网页用户活跃度为每天300多。
本院认为,首先,两原告主张权利的网站名称仅是出现在网站标签栏,在网站页面中并未显著标注,不宜为相关公众所识别,而其主张权利的微信公众号建立于2018年4月17日,较被告使用“×××领扣”公众号名称的时间早不足两月;
其次,两原告主张其网站活跃度的证据系来源于域外网站google的相关统计,该统计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均无法验证,即使google的相关统计真实可靠,每天300的用户活跃度亦无法说明其网站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最后,两原告根据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网站全球排名为50000多名,单凭该全球排名亦无法说明其网站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综上,两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网站名称、微信公众号已经取得一定影响力,更无法证明“领扣”已经与两原告建立对应关系。
鉴于两原告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其关于两被告擅自使用“领扣”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其针对两被告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均为程序员提供在线刷题服务,服务领域相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双方均应恪守商业道德,在选定识别标识时互相避让,保持适当距离以免损害对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鉴于双方均有使用“领扣”情形,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混淆,建议双方均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显著区别对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九章算法(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览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九章算法(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览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