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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燕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865号
案件名称黄海燕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海燕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8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燕,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全全,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月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CREATEION”、“創離子”是日本克里特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8767769号、第8767770号、第10682169号,核实使用商品为包括电热烫发器、电热卷发器、头发干燥器、电吹风、电动手持式头发吹风机、电动手持式干发器,有效期分别为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自2018年6月开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海燕在其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花果山社区河滨北路3号深圳市世旺科技有限公司,雇佣朱某、赵某、吴某等人从事生产假冒及销售假冒“CREATEION”注册商标的电热直发器、卷发器的活动。

被告人黄海燕通过网上联系印刷公司,印制大量带有假冒“CREATEION”商标的包装盒及说明书对产品进行包装销售。

2018年9月6日15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海燕,并现场查获不同型号的假冒“CREATEION”商标的电热直发器、电热卷发器共计2736个、说明书16500本、包装盒3000个及销售记录本1本。

经核对销售清单,已销售的假冒“CREATEION”商标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4520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CREATEION”商标电热直发器、卷发器共计价值人民币2054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燕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黄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时间从2018年6月份才开始,截至被抓获仅三个月,虽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其获利的金额仅四万元,与情节严重的获利标准十五万元相差甚远,因为有二十万的产品仅为库存,尚未销售,请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2、黄海燕系初犯,在被抓获后一直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会见过程中,也多次表露出悔意,请求法庭能根据悔罪表现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CREATEION”、“創離子”是日本克里特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8767769号、第8767770号、第10682169号,核实使用商品为包括电热烫发器、电热卷发器、头发干燥器、电吹风、电动手持式头发吹风机、电动手持式干发器,有效期分别为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自2018年6月开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海燕在其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花果山社区河滨北路3号深圳市世旺科技有限公司,雇佣朱某、赵某、吴某等人从事生产假冒及销售假冒“CREATEION”注册商标的电热直发器、卷发器的活动。

被告人黄海燕通过网上联系印刷公司,印制大量带有假冒“CREATEION”商标的包装盒及说明书对产品进行包装销售。

2018年9月6日15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海燕,并现场查获不同型号的假冒“CREATEION”商标的电热直发器、电热卷发器共计2736个、说明书16500本、包装盒3000个及销售记录本1本。

经核对销售清单,已销售的假冒“CREATEION”商标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4520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CREATEION”商标电热直发器、卷发器以已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2054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的假冒“CREATEION”电热直发器、卷发器、说明书、包装盒及销售记录本(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及委托书、陈某楠的身份证复印件、控告书、鉴定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价目表、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海燕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吴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楠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海燕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燕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海燕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产品尚未销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热直发器、电热卷发器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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