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68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贵戚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v>经营者:谭富军,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贵戚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贵戚电子商务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