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2106-2。
法定代表人:王爱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久云,女,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南省罗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宜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强,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车码港公司)、上诉人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五八一三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4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码港公司、上诉人五八一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车码港公司、上诉人五八一三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车码港公司、上诉人五八一三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元,减半收取六千五百元,由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五十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