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15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美尼佳卫浴批发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
经营者:李怀章,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霖(李怀章之子),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美尼佳卫浴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慧韬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智育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