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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义乌市顺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622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义乌市顺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义乌市顺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22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顺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骆善有。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义乌市顺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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