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570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邦信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国际汽摩配市场B区641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光。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邦信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邦信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