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17号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舟、沈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辉,男,199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华,系被告父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被告刘志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