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3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伟,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015。
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以与苏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同日,苏伟同意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138号民事判决;
准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