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280号山东德州扒鸡有限公司与德州沈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德州沈氏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德州扒鸡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案款153461.8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9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州扒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