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247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井头圩镇井北街。
法定代表人:翟海彬。
被告:广州市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石岗东村段2号清河综合市场管理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自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亨,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东安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