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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东安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2474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东安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东安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247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井头圩镇井北街。

法定代表人:翟海彬。

被告:广州市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石岗东村段2号清河综合市场管理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自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亨,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东安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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