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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应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刑初781号
案件名称段应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应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刑初7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应福,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逮捕,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凯,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应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应福及其辩护人郑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段某(另案处理)等人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乐清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段应福负责日常管理。

2018年10月15日,现场查获标注“”商标的产品有:小型断路器DZ471P为4870只,小型断路器DZ472P为1415只,小型断路器DZ473P为145只,小型断路器DZ474P为18只,漏电断路器DZ47SLE2PC63为140只及小型断路器外壳等。

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产品认定价格为82569元。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注册号为6229206的“”商标的注册人是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光电开关等,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6229206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应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张某、胡某、李某2、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举报函、商标注册材料、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情况说明、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应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段应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应福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应福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应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 二、暂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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