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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1119号
案件名称朱世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世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1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世浦,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仁辉,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世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世浦及辩护人刘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苹果商标(图形商标)为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216609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机套;

手提电话机专用保护套;

手提电话机专用装饰套;

手提电话机壳;

手提电话机保护缓冲壳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朱世浦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迪威信厂D栋厂房402房的公司任生产主管,李孟卫(另案处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随后,被告人朱世浦在明知该公司未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组织员工生产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保护壳,并以人民币6至8元不等的单价予以销售。

2018年8月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上述迪威信工业园D栋402房抓获被告人朱世浦,并到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坑尾村二巷9号六楼的仓库内,现场查获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保护壳共计30000个,经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朱世浦曾于2018年7月间,将上述假冒苹果商标的手机保护壳以单价6.5元的价格卖给韦某、龚某1共计290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世浦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世浦承认控罪,辩称销售的价格是5-6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销售的金额不多,仅仅销售了200多个,且价格只有6.5元,只是查出了尚未销售的产品,但是这些未销售的产品没有实际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其从农村出来打工只是为了生计,所获得的收入也不高,销售的对象是针对跑摩托车的司机,甚至在连老板是谁也不清楚的前提下犯罪;

3、其犯罪以后能够坦白交代,被告人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因为脑瘤手术,且现在药物维持,还需要定期复查,由于在看守所没有及时服药的前提下会出现多梦、头部、面部发麻的情况,恳请法庭考虑这些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苹果商标(图形商标)为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216609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机套;

手提电话机专用保护套;

手提电话机专用装饰套;

手提电话机壳;

手提电话机保护缓冲壳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朱世浦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迪威信厂D栋厂房402房的公司任生产主管,李孟卫(另案处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随后,被告人朱世浦在明知该公司未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组织员工生产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保护壳,并以人民币6至8元不等的单价予以销售。

2018年8月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上述迪威信工业园D栋402房抓获被告人朱世浦,并到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坑尾村二巷9号六楼的仓库内,现场查获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保护壳共计30000个,经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朱世浦曾于2018年7月间,将上述假冒苹果商标的手机保护壳以单价6.5元的价格卖给韦某、龚某1共计29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时在其工厂和仓库缴获涉案的手机壳数量和品种,公安机关对上述赃物进行拍照并由被告人等人进行指认,对仓库也进行拍照,涉案手机保护壳照片及指认,仓库现场的照片及指认,商标注册证,苹果公司的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等,证实涉案手机保护壳系侵权产品、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送货单、快递单,证人韦某、龚某1在被告人处购买手机的单据,证实购买手机壳的单价、数量等;

2.证人姜某其负责苹果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打假维权,其证实被告人公司没有授权生产销售的行为。

刘某:被告人公司仓库员工,其证实在仓库内缴获的苹果商标的手机壳是其公司生产的,称朱世浦是生产主管,对被告人进行辨认,证实被告人就是该工厂的生产主管。

称不知道老板是谁,没见过老板。

伍某:仓库的管理员,其证实仓库保存涉案手机壳的情况,并称被告人系生产主管,其偶尔会来仓库看货,如果货不够了被告人也会安排人送过来。

对被告人进行辨认,证实被告人就是该工厂的生产主管。

称不认识老板。

韦某、龚某1证言:均证实以单架6.5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处购买了假冒苹果手机壳。

黎某:系被告人的妻子,证明涉案的送货单据、快递单据是其提供给律师。

3.被告人朱世浦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供述:其称在工厂担任生产主管,这个厂多数生产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保护壳,生产的苹果商标保护壳是违法的,知道就好不要随意跟其他人讲,其不认识老板,是李孟卫找其做生产主管,李孟卫还说厂里面生产的是不合法的,是没有苹果公司授权的,其称不清楚工厂的定单和销售由谁负责,但听那些跑单的说一个保护套可以卖6-8元左右,证实公安机关在厂里面查扣手机保护壳的情况。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世浦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证人刘某、伍某均证明被告人是该工厂的生产主管,不是工厂老板,被告人朱世浦也稳定供述是受雇于人任生产主管,比较被告人与两证人的工资水平相差不多,综合来看被告人朱世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世浦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世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保护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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