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089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威,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