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4440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下墟西兴一街100号01。
经营者:叶燕金,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君,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东莞市常平万佳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判长 钟丽丽审判员 刘 冠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丽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