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4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13600550030D。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未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特别授权),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欣凡-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农产品市场1栋16号门面,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阳大道313号旁(门头名称:佳艺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LNLDE3A。
经营者:胡欣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干国,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双峰县,系胡欣凡老公。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欣凡-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农产品市场1栋16号门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在葡萄酒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始建于1980年,是中国第二家、天津市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外方是世界著名的法国人头马集团亚太有限公司30余年来,王朝公司致力于生产既有中国地域特色又有欧洲传统风格的葡萄酒和白兰地,产品丰富多样、品质一流,创造了享誉中外的“DYNASTY王朝”品牌。
王朝公司是中国首家获得Iso9o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的葡萄酒企业,2005年公司通过HACCP体系认证,在食品安全上实施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严格检验和管控。
此外,王朝葡萄酒曾先后荣获14枚国际金奖,8枚国家级金奖,被布鲁塞尔国际评酒会授予国际最高质量奖,主流产品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食品”。
王朝葡萄酒1983年成为国宴用酒,1985年成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用酒并长期供应。
由此可见王朝公司及其产品的影响力。
原告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被消费者高度认第220788号“王朝”商标自1985年2月27日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33类。
上述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2000年“王朝”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王朝葡萄酒凭借着悠久的品牌文化和优越的产品品质,受到了国内外消费者的广泛认同。
“王朝”成为家喻户晓的葡萄酒品牌。
三、被告存在的侵权事实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仿冒“王朝”商标的伪劣葡萄酒产品。
2018年9月21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瓶贴标有“世纪王朝”字样的葡萄酒瓶,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王朝”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大肆销售假冒原告品牌的劣质葡萄酒,冲击了原告优良的品牌形象,破坏了原告的市场信誉和商誉,造成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降低,给原告造成了无法预计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5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经营者胡欣凡无字号,故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胡欣凡-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农产品市场1栋16号门面”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