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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梵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6184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梵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广州梵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6184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永东,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梵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金海一街G2栋9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聪。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告广州梵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依照新加坡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从事箱包、行李箱、包、鞋子以及配件销售等业务的公司,“CHARLES&KEITH”为其旗下全球知名女包品牌。

2003年10月28日,华杰(新加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

2013年8月13日,原告受让该商标。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www.1688.com网站经营的“广州梵册贸易有限公司”店铺上,未经授权许可制造与销售大量“CHARLES&KEITH”背包,假冒“CHARLES&KEITH”产品并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CHARLES&KEITH”商标标识,销售数量大,范围广,严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被告立即销毁其现有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包装材料;

3、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金海一街G2栋906房,属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广州市越秀区亦不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诉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认可,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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