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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中海石油销售中心、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449号
案件名称宁阳县中海石油销售中心、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阳县中海石油销售中心;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中海石油销售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石桥村交通路北首济兖路104公里+100米处路东。

投资人:沈先开,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杰,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9-10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阳县中海石油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宁阳县中海石油销售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初1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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