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23号之一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松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敏,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蔚茹,经理。
被告:李凯,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雎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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