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85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晨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章阁社区章阁老村紫汇1号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晨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