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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815号
案件名称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蒙阴县九州商城65号。

经营者:李作梅,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界牌镇河西新村3组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丕伟(李作梅之夫),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蒙阴县李伟水电建材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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