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34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淇,广东深宏盾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岗康秀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兴业路50号之2号。
经营者:苏康秀。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岗康秀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