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747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辉,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辉达成和解。
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