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6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文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F3-420-423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吴敢。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文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文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