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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运发建材店、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01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运发建材店、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运发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民初140号 原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雒容镇。

诉讼代表人: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系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凌小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运发建材店,经营场所南宁市明秀西路。

经营者:滕运伯,男,1939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湄,女,南宁市运发建材店职员。

被告: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余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宝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运发建材店(以下简称运发建材店)、被告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睡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被告运发建材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湄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黑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睡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运发建材店、黑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运发建材店、黑豹公司共同赔偿睡宝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3.运发建材店、黑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睡宝公司是集家具、建材、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集团公司。

睡宝公司的关联公司广西睡宝涂料有限公司是广西较大规模涂料生产企业之一。

2009年,其“睡宝涂料”被评为涂料行业十大品牌,在涂料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

睡宝公司在第2大类0502涂料小类“涂料(油漆)、白色的涂料”等商品上注册有第3158276号、第11564527号“睡宝及图”商标,并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广西睡宝涂料有限公司使用。

南宁市百安居涂料店(以下简称百安居涂料店)在第17类的“防水隔热粉”等石棉、橡胶制品上申请注册“睡宝”商标,并借此大规模生产、销售睡宝牌“防水涂料”以及所谓的“防水抗裂基础粉”,侵权商品已超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

此外,百安居涂料店还授权黑豹公司大量生产上述侵权产品。

同时,睡宝公司亦发现运发建材店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睡宝公司认为,运发建材店、黑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第3158276号、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睡宝公司补充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基础粉已更名为防水抗裂冰晶粉。

运发建材店辩称,其销售“防水抗裂基础粉”、“防水抗裂冰晶粉”、“防水涂料”等商品的行为系获得商标权人百安居涂料店许可的合法销售。

防水涂料与百安居涂料店享有的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第17类商品防水隔热粉类似;

防水抗裂冰晶粉属于百安居涂料店享有的第194247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第1类商品冰晶粉。

睡宝公司仅拥有在第2类涂料商品上的睡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防水抗裂基础粉”、“防水抗裂冰晶粉”、“防水涂料”等商品上没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睡宝公司诉请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黑豹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817号案件足已证明百安居涂料店是“睡宝”牌“防水抗裂基础粉”、“防水涂料”的合法商标专用权人,黑豹公司在百安居涂料店的许可下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

睡宝公司诉请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黑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睡宝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1-5、证据14-16,运发建材店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睡宝公司所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

2.证据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7荣誉证书、证据8中国涂料十大品牌证书和证据9关于睡宝涂料荣获中国涂料十大品牌的新闻报道,运发建材店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睡宝公司提交的证据6和证据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而其提交的证据8与证据1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据8予以采信,因证据9是对证据8的新闻报道,故本院对睡宝公司提交的证据9予以采信;

(二)关于运发建材店提交的证据:1.证据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睡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判决尚未生效,不能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经本院核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235号民事判决所撤销,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证据2第8185191号商标注册证和证据3第19424750号商标注册证,睡宝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睡宝公司认为其已对上述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其核定使用商品与运发建材店销售的商品名称不一致,不是相同的商品,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睡宝公司并未提交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的证据,且其与本案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

3.证据4《睡宝防水涂料供货合同》和《发货清单》,睡宝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原件,其上均明确载明涉案商品名称且亦加盖相关签章,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睡宝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三)关于黑豹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和证据2第8185191号商标注册证,运发建材店对其均无异议,睡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对运发建材店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的质证意见一致,由于黑豹公司提交的该两份证据与运发建材店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为同一证据,故本院的认证意见同上;

2.关于证据3销售出库单及物流托运单,运发建材店对其无异议,睡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且根据单据上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看出是否包含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睡宝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3年9月7日注册了第31582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刷墙粉、漆、木材涂料(油漆)、杀菌漆、黑色(颜料或油漆)、油漆稀释剂、防火漆、油胶泥(油灰、腻子)、车辆底盘涂层、底漆,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于2014年3月7日注册了第115645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涂料(油漆)、刷墙粉、白色(染料或涂料)、防火漆、漆、油漆稀释剂、固定剂(清漆)、木材涂料(油漆)、防锈制剂(储藏用)、颜料,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

上述两商标类似商品群是0205。

牌涂料在2011年全国涂料市场评价活动中获得由中国驰名商标网和中国行业十大品牌活动组委会颁发的“中国涂料十大品牌”证书。

案外人百安居涂料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11年4月7日注册了第81851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包括防水隔热粉、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醋酸纤维素(半加工的)、丙烯酸树脂(半成品)、合成树脂(半成品)、非包装用塑料膜、非金属软管、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

于2017年5月7日注册了第19424750号“睡宝SHUIB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包括冰晶粉、动植物白朊(原料)、纤维素、硅藻土、冰晶粉、粘胶液、墙纸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聚氨酯、聚醋酸乙烯乳液、胶木粉,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

2012年1月1日,运发建材店(乙方、购货方)与百安居涂料店(甲方、供货方)签订《睡宝防水涂料供货合同》,约定:供货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品种为睡宝牌防水涂料、防水抗裂基础粉(第8185191号商标);

规格为防水涂料20公斤、防水抗裂基础粉30公斤;

价格为防水涂料100元/桶、防水抗裂基础粉28元/袋;

甲方申明睡宝牌防水涂料和防水抗裂基础粉系甲方的第8185191号“”商标合法使用者,乙方保证只销售甲方的产品。

其后,运发建材店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陆续向百安居涂料店购进睡宝防水涂料和防水抗裂基础粉(后更名为防水抗裂冰晶粉)。

2012年1月1日,黑豹公司(被许可人、乙方)与百安居涂料店(许可人、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约定:一、本合同许可商标注册号为8185191号、7093798号;

类别为第17类;

商标名称为睡宝;

二、许可使用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6日;

三、许可使用的商品按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为准。

2018年4月25日,睡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运发建材店购买“睡宝防水涂料”一桶、“睡宝防水基础粉”、“石膏粘粉”各一包,并从该店工作人员处当场取得《发货清单》及运发建材店滕泉的名片各一张。

《发货清单》载明睡宝防水涂料为150元/桶、睡宝防水基础粉为30元/包,石膏粘粉为30元/包,合计210元。

其中,“睡宝防水涂料”商品外包装正面标注“睡宝”标识并加注®,亦标明“全乳液,浓缩型,厨卫专用,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出品”,背面载明“JS-II型HB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其是以特定的高性能聚合物乳液为主体,配合一定比例的水泥而制成。

”该《发货清单》中载明的“睡宝防水基础粉”商品实物外包装袋上印刷的名称为“睡宝防水抗裂冰晶粉”,该外包装袋标注“睡宝”标识并加注®,载明“经国家商标总局商标注册,注册号:7093798,8185191,19424750”,还标明“防水、隔热、抗裂、防潮、抗污、特粘、净味、无甲醛、防霉;

室内型,适用于非金属材质表面及底、缝隙,兑睡宝胶水或水施工;

生产厂商为南宁德之澳建材有限公司”。

另查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一版)中记载,第1类为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

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

肥料;

灭火用合成物;

淬火和焊接用制剂;

保存食品用化学品;

鞣料;

工业用粘合剂。

第1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其中,冰晶粉(C010031)属于0102“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林业的工业化工原料”。

第2类为颜料,清漆,漆;

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

着色剂;

媒染剂;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2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其中,0205为涂料,油漆及附料(不包括绝缘漆)。

第17类为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

生产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

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

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

第17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片、板或杆,和由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制成的某些制品。

其中,防水隔热粉(C170020)属于1705“保温、隔热、隔音材料”。

《辞海》(第六版)关于涂料一词的注释中载明“中国早期的涂料是由生漆、桐油等组成,称‘油漆’,现产品已基本不含生漆和油脂,而改用合成树脂。

‘油漆’之称渐渐淡化,改称‘涂料’,但‘漆’字仍被广泛使用,两者可通用。

” 又查明,运发建材店为滕运伯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成立日期为2002年9月2日,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销售。

黑豹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防水涂料、水性涂料、丙烯酸乳液、聚合物乳液、乳胶漆、建筑防水材料、水溶性聚氨酯灌浆料、干粉沙浆、防水粉、胶水、印花乳液、塑料制品销售。

庭审中,睡宝公司明确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是防水涂料以及防水抗裂冰晶粉(更名前为防水抗裂基础粉),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运发建材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和防水抗裂冰晶粉的行为以及黑豹公司作为生产者,其生产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的行为。

睡宝公司和运发建材店均认可防水抗裂基础粉外包装袋上的名称现已变更为防水抗裂冰晶粉,被诉侵权商品只是名称进行了变更,其实质没有改变,其是一种用于墙面粉刷的建材。

睡宝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和防水抗裂冰晶粉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一版)0205“涂料、油漆及附料(不包括绝缘漆)”类商品,其中,防水涂料与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涂料(油漆)、白色(染料或涂料)类似,与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漆类似;

防水抗裂冰晶粉与第11564527号和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刷墙粉类似。

运发建材店辩称涉案防水涂料与百安居涂料店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第17类商品防水隔热粉类似,防水抗裂冰晶粉属于百安居涂料店第194247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第1类商品冰晶粉。

本院认为,睡宝公司系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黑豹公司生产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运发建材店销售该涂料的行为是否侵害睡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睡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上使用的“睡宝”标识与涉案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黑豹公司辩称涉案防水涂料上的“睡宝”标识是得到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安居涂料店的许可而使用;

运发建材店辩称该防水涂料上使用的“睡宝”标识是商标权利人百安居涂料店对其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其销售行为系获得百安居涂料店许可的合法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睡宝公司是以黑豹公司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与其第3158276号、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近似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故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防水涂料是否超出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并在其上使用与睡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是否超出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同时与睡宝公司涉案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类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运发建材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与百安居涂料店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第17类商品防水隔热粉构成类似。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一版)中记载,防水隔热粉(C170020)属于1705“保温、隔热、隔音材料”。

从功能及用途上看,涉案防水涂料并非保温、隔热、隔音材料,且其为乳液状物质,不是粉状,其应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一版)第2类0205“涂料、油漆及附料”类商品,与睡宝公司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涂料(油漆)、白色(染料或涂料)以及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漆类似。

且从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而言,由于上述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防水涂料与涂料(油漆)、白色(染料或涂料)和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故而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已超出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与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类商品构成类似。

运发建材店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属于第17类商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是否使用了与睡宝公司涉案第3158276号、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要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经观察,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上使用的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为“”文字商标;

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睡宝”文字,消费者在认知该标识时,容易施以注意的部分在于“睡宝”二字。

尽管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上使用的“睡宝”文字商标字体大小和睡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中“睡宝”字体大小有所区别,但是所使用的“睡宝”文字完全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睡宝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睡宝公司享有的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所述,黑豹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已超出第81851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7类商品范围,并与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类似商品,黑豹公司在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睡宝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黑豹公司未经睡宝公司的许可,将与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类似商品上,其行为侵犯了睡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运发建材店未经睡宝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睡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运发建材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的行为是否侵害睡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睡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上使用的“睡宝”标识与涉案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运发建材店辩称该防水抗裂冰晶粉上所使用的“睡宝”标识是商标权利人百安居涂料店对其第19424750号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其销售行为系获得百安居涂料店许可的合法销售。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百安居涂料店注册的第19424750号商标为“睡宝”文字及“SHUIBAO”拼音组合的商标,而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上使用的是“睡宝”纯文字标识。

若如运发建材店所称该防水抗裂冰晶粉上使用的标识是第19424750号商标,则也是不规范地使用。

如前文所分析,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涂料上使用的“睡宝”标识与睡宝公司享有的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由于涉案防水抗裂冰晶粉上使用的“睡宝”标识与防水涂料上使用的“睡宝”标识一致,故而,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上使用的“睡宝”标识与睡宝公司享有的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睡宝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已超出第194247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第11564527号和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刷墙粉类似。

运发建材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属于第194247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第1类商品冰晶粉。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一版)》记载,冰晶粉(C010031)属于0102“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林业的工业化工原料”;

第1类为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

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

肥料;

灭火用合成物;

淬火和焊接用制剂;

保存食品用化学品;

鞣料;

工业用粘合剂。

本案中,防水抗裂冰晶粉从功能及用途上看,是一种具有防水、隔热、抗裂等功效的用于墙面粉刷的建材商品,而并非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林业的工业化工原料,与睡宝公司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和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2类商品中的刷墙粉更具有相似性。

且从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来看,由于二者产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其与刷墙粉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故而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已超出第194247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类商品范围,与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类商品构成类似。

运发建材店主张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属于第1类商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运发建材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防水抗裂冰晶粉已超出第194247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类商品范围,并与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注册商标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类似商品,且该防水抗裂冰晶粉上使用的“睡宝”标识与睡宝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又因被诉侵权商品非睡宝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的商品,故本院认定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睡宝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运发建材店作为该商品的销售者,依前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关于睡宝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如前所述,黑豹公司、运发建材店的行为侵害了睡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现睡宝公司要求黑豹公司、运发建材店停止侵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睡宝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运发建材店已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故运发建材店对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黑豹公司生产防水涂料的行为侵害睡宝公司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睡宝公司要求黑豹公司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于睡宝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充分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睡宝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和黑豹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公众认知度、黑豹公司的经营规模、产品利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长短、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睡宝公司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涂料;

二、被告南宁市运发建材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第3158276号和第115645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涂料和防水抗裂冰晶粉(防水抗裂基础粉);

三、被告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黑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

帐号:20×××77)。

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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