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02民初60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逸宇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万都装饰城。
经营者:殷贞宇,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逸宇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