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53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孙宾电器店,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经营者:孙宾。
被告:孙宾,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丽水灵山大道西侧温州城步行街内。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孙宾电器店、孙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