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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宾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53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宾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孙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53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孙宾电器店,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经营者:孙宾。

被告:孙宾,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丽水灵山大道西侧温州城步行街内。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孙宾电器店、孙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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