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17号 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生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南县城关镇台北莎罗摄影部。
经营者:阮仕刚,男,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南县城关镇台北莎罗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