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刑更1317号罪犯李德松,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浙11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00元;
被告人李德松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4月8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认为,罪犯李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松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