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达珀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丘石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达珀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以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达珀德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