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21号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佳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B幢六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河市燕郊李文锁具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中美公寓商业门店。
经营者:王执顺。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佳启五金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李文锁具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