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16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悦视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赵各庄镇彭耳湾村。
经营者:张海伟,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文安县悦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