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02号原告:朴振奎,男,韩国国籍,1969年8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佳润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3B02。
法定代表人:郭佳荣。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佳润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