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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宋传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宋传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宋传金;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3号申请人: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4-203。

法定代表人:马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传金,男,1987年8月19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申请人: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中心街东首路南宁津镇医院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金英。

申请人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传金、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宋传金、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传金、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庞海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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