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2民初130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解放南路**华侨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5KMDW38M。
经营者:陈利军,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经营者陈利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停止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在《广西日报》《南宁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20cm;
4.判令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是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2001年7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商标,并开始以“富侨”与“富桥”为核心构建自己的商标体系。
目前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已经核准注册了多枚富桥与富侨相关的商标,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商标:第一,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2001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理疗、疗养院等服务上。
第二,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2004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
目前商标正在续展程序中,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富侨相关标志是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5月12日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美术作品“富侨及图”由胡芝容于2000年5月6日创作完成,2000年6月6日在重庆首次发表。
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富侨与富侨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紧密相关。
二、“富侨”标志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与知名度。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具有丰富的足浴保健服务经营经验,在该领域是全国知名品牌。
1998年7月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毛线沟创立“富侨”美容美发中心。
2001年7月,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商标。
2002年3月“富侨保健”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
2002年11月“富侨”图文商标核准注册。
2002年12月被中国质量万**行授予“全国先进单位”。
2004年10月“富侨”商标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05年1月被评为“中国足疗连锁机构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6年6月被评为“中国亚健康产业(足疗保健)消费者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
2007年2月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2007年8月受商务部委托,其起草了《全国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9月富侨“郭氏养生按摩法”列入传统医药Ⅸ-3重庆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009年4月获“中国特许连锁经营100强”。
其独家起草的《全国足浴保健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商务部批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因此,“富侨”等相关标志,经二十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成为其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三、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涉案商标。
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未经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其经营行为持续多年,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均突出了“富侨”等相关标志,线上线下均以“富侨”名义宣传与经营,侵权行为非常明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占用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利益,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辩称,其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合法渠道授权获得了“富侨”商标的使用权,所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不同意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后证据目录清单)。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第9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10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所提交的第1组证据均与本案处理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第2-4组证据系作为《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的附件,虽然均为复印件,但加盖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可以确认其来源于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应当均与本案处理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第5组证据经本院核实原件,其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上述证据涉及合法来源的问题,本院将在如下判决主文予以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胡芝容,经营范围为经营足浴室、茶座;
保健按摩等。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6日,法定代表人胡芝容,经营范围为足浴、茶座;
保健按摩等。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指定颜色),有效期经续展自200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按摩;
按摩(医疗);
保健;
公共保健浴室;
公共卫生浴;
理疗;
疗养院;
美容院;
蒸气浴室。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自200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止,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按摩(医疗);
保健;
理疗;
疗养院;
公共卫生浴;
蒸气浴;
美容院;
理发店;
饮食营养指导;
心理专家。
2012年8月27日,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获得如下荣誉:2002年由中国质量万**行工作指导委员会颁发“全国先进单位”;
2002年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证书”;
2004年度经公众投票获得获得“中国足疗连锁机构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7年度经公众投票获得“中国足疗保健连锁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6年度经公众投票获得“中国亚健康产业(足疗保健)消费者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
2004年、2007年、2010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
2005年经国际养生保健学会颁发“国际优秀养生保徤行业明星奖”;
2008年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2009年经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08年度优秀连锁企业”;
2010年经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10年度重庆连锁品牌五十强”;
2009年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08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
2010年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09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
2011年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
2014年度经中国足部发射区健康法研究会颁发“中华反射学事业突出贡献奖”。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获得如下荣誉: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经重庆市品牌学会颁发“星级品牌评价证书”。
2018年5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张邓军、杨松与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指派人员屠星源一同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店招标识为“重庆富侨”的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取得“POS签购单”(金额216元)一张、加盖“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印章”的发票(№23019486、金额216元)一张,并对含有“富侨”字样的相关标识拍照取得照片12张。
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川国公证字第98491号《公证书》。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同年6月7日,取证人牟某对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涉嫌在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百度糯米网站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相关网页内容,按照《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操作保全操作指引》进行可信时间戳取证固化保全,并形成了电子数据文件(取证过程形成的录像文件、取证过程形成的电子证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此出具了二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上述电子数据文件其中记载了在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百度糯米网站中分别有名称为“重庆富侨(市中心五星步行街店”“富侨(华侨店)”的店铺及其实体店内的图片等。
上述网站中的店铺均为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所开设。
同年10月24日,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商标转让说明。
该说明主要内容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等从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8月27日转让取得,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将上列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以及上列商标注册之日起的追究商标侵权赔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14年3月、2016年1月分别与他人签订了《连锁加盟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上述合同其中均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五年,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收取商标许可使用使用费为20万元等。
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成立于2014年5月19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利军,经营范围为住宿、生活美容、浴足。
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1日,原法定代表人为郭家贵,经营范围为经营足浴室、茶座;
保健按摩等。
2018年3月22日,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甘朝炳。
2014年2月12日,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经营者陈利军签订一份《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
该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陈利军加盟重庆家贵富侨;
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
合同期满后,如继续使用商标,需缴纳商标使用费每月1000元;
陈利军一次性向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20万元;
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授权陈利军使用的“富侨”商标保证不受到第三方的追究;
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提供所有证件一律作为合同附件等。
在合同落款处加盖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印章,并注明:郭家贵,建行重庆龙湖支行,43×××15。
陈利军在签订合同当日按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品牌使用费2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品牌使用费5万元,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收款后,则开具一张收据(№0005763)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
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家贵(其收款银行账号:43×××15)品牌使用费15万元。
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亦按上述合同约定出具了加盖其印章和郭家贵私章的2014年2月12日授权书,以及提供了复印件的2004年5月2日授权书、2007年8月7日的证明、2012年9月7日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富侨及图”商标注册证(第1967348号)、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由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经营者陈利军收执。
其中:2014年2月12日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授予陈利军同志在广西柳州市开设重庆家贵富侨柳州分店,使用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的店招和名称,授权期五年,即2014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
2004年5月2日授权书的内容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允许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无偿使用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富侨”及图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2007年8月7日证明的内容为:“富侨”商标的注册人是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郭家贵先生是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经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许可,郭家贵所有的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对富侨商标拥有无偿使用权,使用期限为富侨商标的有效期。
上述证明、授权书等上均加盖有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的印章。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撤回对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的权利主张,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陈述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答辩、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是否构成侵害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和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系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两商标目前仍在保护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提交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2018)川国公证字第98491号《公证书》的记载,可以证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使用了“重庆富侨”,在店内宣传幅、房门、床上用品等处使用了“富侨及图”;
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的记载,可以证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在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百度糯米网站中的店铺分别使用“重庆富侨”“富侨”作为名称进行销售,故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上述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由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足浴室、茶座;
保健按摩等;
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经营范围为浴足等,故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相同。
基于此,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行为,应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本案中,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辩称其是经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合法使用涉案商标,不同意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其该项抗辩,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根据2014年2月12日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经营者陈利军签订的《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同年2月12日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家贵向陈利军出具的授权书,以及陈利军按合同约定合计支付品牌使用费20万元的收据、银行转账流水单,可以确认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应为经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涉案商标在转让给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后,不影响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的被许可使用权。
在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的情况下,本院对《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附件之加盖了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印章的2004年5月2日授权书、2007年8月7日证明所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可以认定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应当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
最后,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使用涉案商标的依据为其经营者陈利军与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和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郭家贵向陈利军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该合同附件之加盖了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印章的上述授权书、证明等。
从上述授权书和证明等内容来看,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经营者陈利军可以判断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
至于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向他人授权许可,则超出了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经营者陈利军作为《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签订一方应有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能力范围,故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的经营者陈利军按照上述《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的约定,已向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费20万元,且该使用费的数额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对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所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大致相当,故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因使用涉案商标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并不具有侵权之故意。
另外,上述《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载明的授权方系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和联系,且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的约定已取得了特许品牌使用费20万元,而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向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因本案系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柳州市进行诉讼维权的数起关联案件之一,本院将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实际支出和关联案件间的平衡因素,酌情确定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1万元。
因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何种影响,故其要求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中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的行为;
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负担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8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帐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宝华 审 判 员 韦泓涓 审 判 员 赵 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代书记员 陈 露 附:证据目录清单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提交如下10组证据: 1.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柳州市城中区汇金简约酒店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
3.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注册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
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受理证明;
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4)247号《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5.富侨所获得的荣誉:2002年由中国质量万**行工作指导委员会颁发“全国先进单位”;
2002年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证书”;
2004年度经公众投票获得获得“中国足疗连锁机构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7年度经公众投票获得“中国足疗保健连锁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6年度经公众投票获得“中国亚健康产业(足疗保健)消费者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
2004年、2007年、2010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
2005年经国际养生保健学会颁发“国际优秀养生保徤行业明星奖”;
2008年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2009年经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08年度优秀连锁企业”;
2010年经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10年度重庆连锁品牌五十强”;
2009年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08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
2010年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09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
2011年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
2014年度经中国足部发射区健康法研究会颁发“中华反射学事业突出贡献奖”;
2015年经重庆市品牌学会颁发“星级品牌评价证书”;
6.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五环富侨保徤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7.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2018)川国公证字第98491号《公证书》;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美团网站、大众点评网站、百度糯米网页打印件;
取证说明;
8.公证费发票、POS签购单;
9.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9696、9697、9698号《公证书》及其公证的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培训协议书》,以及委托书、特许连锁店申请表、广告牌要求、补充说明、银行付款凭证。
10.重庆市公证处(2018)渝证字第17682号《公证书》及其公证的2018年10月24日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标转让说明。
陈利军提交如下5组证据: 1.2014年2月12日《特许连锁加盟合同(派管理)》、2014年2月12日授权书;
2.2004年5月2日授权书、2007年8月7日证明;
3.2012年9月7日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第1967348号);
4.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2014年2月12日收据(№0005763)、银行流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