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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安旺森电器营销部、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民辖终456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安旺森电器营销部、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安旺森电器营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原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卜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安旺森电器营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叶均鑫。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安旺森电器营销部、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1.所谓侵权公司名称“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其管辖区域在浙江省宁波市。

2.以前(2018)浙02民初298号、299号两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还没有审结,现被上诉人又来起诉,这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案合并审理,这样更有利于更快更好的审查、审理。

3.被上诉人打着所谓“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旗号起诉上诉人,其实在起诉前上诉人就规范了所谓侵权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且起诉后上诉人又更加全面的整改整顿,带有所谓侵害商标权的公司名称在年前也更名了,保证以后不再生产销售与该商标有侵权的产品,承诺以前的案子承担适当合理的赔偿。

只有前两案审结后,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再发生侵害商标的事件,上诉人愿意承担责任。

但是被上诉人无视上诉人的配合,穷追猛打、没完没了,这种做法上诉人是不能接受的。

据此提出上诉,请求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故本院只对管辖权异议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主张,本案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并属于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应适用侵权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律规定,对于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佛山市禅城区安旺森电器营销部、佛山市顺德区优王电器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均在佛山市**范围之内,位于原审法院对该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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