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双江口镇帅尔豪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双江口镇帅尔豪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双江口镇帅尔豪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5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n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双江口镇帅尔豪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

经营者:许瑞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双江口镇帅尔豪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