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88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恒,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诗涵幼儿园(更名前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汇景明庭门市A3-4。
法定代表人:周文东,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营口市老边区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诗涵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