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6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丹,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周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