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民初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祥和大药房,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
经营者:李文志,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祥和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