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61号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明日郡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猛,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丰硕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新南路韩村乡苏家町二村法定代表人:耿瑞巧,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丰硕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