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1192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深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闫其之,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深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