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35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东坡区九嘉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
经营者:朱华勇。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坡区九嘉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