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9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远服贾用网络服装店,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RWHL8F。
经营者:杜溪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坚,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毅,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远服贾用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莉莉 书记员李钰涵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