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2号原告:黄飞达,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龙圩区亿莉金属工艺品加工厂,个体经营者钱宗恒,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经营地址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第**第**。
被告:钱宗恒,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飞达与被告梧州市龙圩区亿莉金属工艺品加工厂、钱宗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