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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九洲茶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907号
案件名称907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九洲茶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九洲茶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907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九洲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凤泉街**。

经营者:姚有宏。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九洲茶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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